其次,引证商标
只被用于汽车(四轮)上,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机动三轮车、电动三轮车、助力车均为两轮或三轮车辆,而两轮及三轮车和汽车不论是生产厂家、消费群体、购买场所、商品价格都有着天壤之别,两商品不是类似商品,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也不必然延伸到两轮(三轮)车上,与被异议商标不会混淆。
综上所述,被异议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,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。所以,异议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不合理的,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同样没有合法的基础。反映出异议人对《商标法》有错误或歧异的理解。如果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被核准的话,后果是难以想象的,这将完全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。被异议人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异议人对被异议人所注册的10393510号商标的异议请求,给予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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