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,商标的标识相近并不代表必然的混淆和误认。
商标近似是一个法律概念,而不是一个事实概念,即只有构成混淆的近似商标为商标近似。例如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京高法发【2006】68号)《解答》要求:“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、误认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”,“仅商标文字、图案近似,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、误认的,不构成近似,在商标近似判断中应当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、误认进行认定”;具体到本案,虽然两商标都是四边形外框内含一个字母,但两字母的形状、含义、读音均不同,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,在隔离状态下观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,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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